1.為保護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體現民主管理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農業部令第4號),制定本制度。
2.成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三。會員大會的職責:
1,審議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董事長、董事和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費標準和增減會費;
4.審查本機構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計劃;
5、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6.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7.審議批準董事會和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提交的年度經營報告;
8.決定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作出決議;
10.決定擬聘用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11.聽取董事長或董事會關於成員變更的報告;
12.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4.會員代表從全體會員中選舉產生,每10名會員選舉產生壹名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全部職權,會員代表的任期為2年,可以連選連任。
五、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六、合作社成員(代表)會議,參加人數應達到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七、會員(代表)大會的選舉或決議,須經本社有表決權的會員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章程或者合並、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經合作社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
八、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1,三成以上委員提議;
2.執行監事或監事會的建議;
3.理事會的提議;
4.委員* * *同意決議的其他情形。
九、會員(代表)大會表決有關提案,實行“壹人壹票”制。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會員代理,壹名會員最多只能代理兩名會員。
十、會員(代表)大會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會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二。理事會的工作制度
第壹條為規範理事會行為,促進合作社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農業部令第4號),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3.理事會由三名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會議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2年,董事長任期1年,可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的職責:
1.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制定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3、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4.組織會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5.管理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確保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6.接受、答復和處理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提出的有關問題和建議;
7.決定會員資格、退出、繼承、除名、獎懲等事項;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的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9、履行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壹人壹票。重大問題集體討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才能做出決定。個別董事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當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六、成員(代表)大會從合作社成員中選舉產生1名理事,並按照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七、董事長是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職責:
1.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簽署本社社員的出資證明書;
3.簽署合作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或者解聘書;
4、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檢查決議的執行情況;
5.代表代理機構簽署合同;
6、履行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八。董事會在收到監事會提出問題或建議的書面通知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九、董事會討論的事項應當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監事會工作制度
1.為規範監事會行為,促進合作社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農業部令第4號),制定本制度。
二、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成員對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實施監督。
三。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設主席壹名。監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合作董事和監事不得相互兼任。
四。監事會的職責:
1.監督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合作社章程的實施;
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情況,負責本社的財務審計和監督;
3、監督董事長或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
4、向會員(代表)提交年度監測報告;
5、向董事長或董事會提出工作問題和改進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7.負責記錄董事代表代理機構與代理機構進行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金額);
8.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動詞 (verb的縮寫)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監事召集。
六、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壹人壹票。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對重大問題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可生效。
七、監事會討論的事項應當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也應記錄在會議記錄上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