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機場及其毗鄰地區,是指機場邊界以內,距機場各跑道中心8公裏以內的區域。第四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機場應急救援管理的全面監督檢查。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機場應急救援管理的日常監督檢查。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以及本規則的要求,制定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負責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管理。航空器經營人和其他使用機場的現場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與機場的應急救援預案相協調,並送機場管理機構備案。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應當接受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
本規則所稱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第五條機場應急救援工作應當遵循最大限度地挽救生命和減少財產損失、完善預案、充分準備、及時救援、有效處置的原則。第六條機場管理機構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民航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機場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匯總和備案,並負責突發事件時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統壹指揮。
參與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統壹指揮。第二章突發事件分類和應急救援響應級別第七條機場突發事件包括航空器突發事件和非航空器突發事件。
飛機緊急情況包括:
(1)飛機失事;
(2)飛機在空中遇險,包括故障、危險天氣、危險品泄漏等。;
(3)飛機受到非法幹擾,包括劫機、爆炸威脅等。;
(四)航空器與地面航空器相撞或與障礙物相撞,造成人員傷亡或燃油泄漏;
(5)飛機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沖出跑道和偏離跑道;
(6)飛機失火;
(七)其他涉及航空器的突發事件。
非飛機緊急情況包括:
(1)對機場設施的爆炸威脅;
(二)機場設施著火;
(3)機場危險化學品泄漏;
(4)自然災害;
(5)醫療緊急情況;
(六)其他不涉及航空器的緊急情況。第八條航空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響應等級分為:
(1)待命:當飛機在空中發生故障,但故障只是使飛機難以安全著陸時,各救援單位應做好緊急出動的準備。
(2)集結待命:遇有飛機空中故障、飛機失事、爆炸、火災、嚴重損壞或非法幹擾等緊急情況,各救援單位按指令到指定地點集結;
(3)緊急出動:在飛機失事、爆炸、火災和嚴重損壞的情況下,各救援單位應根據指令立即出動,以最快的速度趕赴事故現場。第九條非航空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響應不分級。非航空器緊急情況下,按照相應的預案實施救援。第三章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第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成立在當地人民政府統壹領導下的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是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決策機構,通常由地方人民政府、機場管理機構、民航地區管理局或其派出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相關航空器經營人和其他現場單位負責人組成。
機場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確定機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總體方針和工作重點,審議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救援成員單位之間的職責,審議和確定機場應急救援演練等重大事項,對機場應急救援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