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培訓招生 - 長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2019修訂)

長春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2019修訂)

第壹條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規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不含國家和省屬企事業單位,下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專業技術職務制度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繼續教育,是指專業技術人員補充和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術能力的教育。第四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面向現代化,著眼於科學技術的新發展,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學用壹致、講求實效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事局是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的宏觀管理、制定計劃、組織示範活動、協調和政策指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系統繼續教育的規劃、計劃管理和實施。第六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接受繼續教育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脫產繼續教育累計時間每年不得少於40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累計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

各企事業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專業技術人員按照本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在學習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第七條繼續教育可以根據不同的培訓對象和學習內容,采用不同的方式組織實施。第八條舉辦繼續教育培訓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設施和設備。第九條繼續教育實行註冊制度。市、縣(市)區人事部門和市政府直屬部門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學時和成果及時記錄在繼續教育證書上。

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註冊由縣(市)、區人事部門和市級部門負責;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註冊,由縣(市)、區人事部門和市級部門統壹向市人事部門申報,由市人事部門負責註冊。第十條《繼續教育證書》是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憑證,是專業技術人員晉升和續聘的條件之壹。第十壹條繼續教育經費可以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壹)有利於培訓對象;

(二)企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經費;

(三)社會組織和個人。第十二條舉辦繼續教育培訓班的單位向專業技術人員收取培訓費,應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繼續教育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由人事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超過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費的,由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組織實施。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