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說妳背景不正常,放妳走。這樣,妳可以起訴他
因為只要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
單位不應該開除妳。
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起訴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二)項規定,
可以點擊百度勞動合同法查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