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但是,該單位不能自由決定使用期限的具體長度。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滿壹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