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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氣安全法規中的安全生產

4.1液氯應符合GB 5138中的相關規定。

4.2氯氣總管中的氫氣含量≤0.4%。氯氣液化後尾氣中氫氣含量應≤4.0%。

4.3充裝液氯的壓力不應超過65438±0.65438±0 MPa。

4.4液氯儲罐、計量罐和氣化器中液氯的充裝量不應大於容器容積的80%。液氯充裝後,應采取措施防止管道被液體封閉。

4.5不應將液氯蒸發器中的液氯充入液氯鋼瓶。

4.6液氯汽化器、預冷器、換熱器等設備應配備汙水排放(NCl3)裝置和汙水處理設施,並定期分析NCl3含量,汙水中NCl3含量不得大於60 g/L,否則應增加汙水排放的次數和數量,並加強監測。

4.7為防止氯氣壓縮機或納氏泵電源切斷,造成電解槽氯氣溢出,應采取下列措施之壹:

a)氯氣生產系統配有氯氣吸收裝置,防止氯氣溢出;

b)裝有氯氣壓縮機、納氏泵出口氯氣聯鎖閥或止回閥;

c)配備電解DC電源、氯氣壓縮機、納氏泵出口閥、氯氣吸收裝置啟動電源等裝置,並與氯氣壓縮機和納氏泵電源聯鎖。

4.8氯氣設備、管道和閥門在安裝前應進行清洗、吹掃和幹燥,並定期清除滯留在反應設備和管道中的反應產物,消除堵塞。閥門應逐個進行壓力試驗,重要管道和閥門應建立定期更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