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造價工程師:根本沒有年審,只要參加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就可以了。
第十八條造價人員每三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30學時,管理機構和專門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全國造價資格證書》原則上每三年驗證壹次,由管理機構和專門委員會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國家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驗證的內容包括本人在工程造價工作中的業績、繼續教育、職業道德等。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驗證不合格或者註銷《國家建造師資格證書》和專用印章:
(壹)無工作業績;
(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
(三)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資格證書》的;
(五)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的;
(六)塗改《全國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和轉借專用章的;
(七)以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