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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程序

壹、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1998-10-20號。)等法律。

1.結算和支付的期限

內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

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結清欠繳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退稅或者抵扣下壹年度應納稅額。

應該指出的是:

(1)按月或按季度預繳所得稅的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15日內申報預繳納稅年度最後壹個預繳期的稅款,不得延期至匯算清繳時繳納。

(二)納稅人已按規定預繳稅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在批準的期限內辦理。

(三)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查清事實,予以批準。

(四)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破產或者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60日內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並依法計算清算期間的企業所得稅,結清應納稅款。

(五)納稅人在納稅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的,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合並、分立後其納稅人身份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前辦理企業所得稅申報,及時進行匯算清繳,結清稅款;納稅人身份不變的,可以連續計算納稅年度。

2.結算和支付程序

(1)填寫納稅申報表並附上相關材料。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以財務報表為依據,自行進行納稅調整,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包括納稅調整項目、減免稅項目、合營企業利潤分享、股息所得稅申報表等。),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納稅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外,還應當附送下列有關資料:

壹、財務會計年度決算及其說明材料。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

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和憑證;

c、經營活動的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納稅證明;

D.境內或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E.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2)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並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A.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交的納稅申報表或扣繳稅款報告表後,對其名稱、電話、地址、銀行賬號等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後,要求納稅人提供變更依據。變更屬於其他部門管理範圍的,督促納稅人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將變更依據復印件移交主管稅務機關。

b、主管稅務機關對申報內容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稅目、稅率和計稅依據是否齊全正確,計稅是否準確,所附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邏輯關系,是否進行納稅調整等。如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的申報存在計算錯誤或遺漏,將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正或限期重新申報。納稅人應根據稅務機關的通知進行相應的修改。

c、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確定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或退還或抵扣下壹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

(3)積極糾正報告錯誤。

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發現年度納稅申報有誤的,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後,可以填寫企業所得稅自查申報表,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更正錯誤,稅務機關將據此調整年度應納所得稅額、補繳額和退稅額。

(四)稅款結算

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按照年度應納所得稅額、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應退稅額和已退稅額進行納稅。納稅人預繳的稅款少於全年應納稅額的,補繳的稅款應當在4月底前繳入國庫;預繳稅款超過全年應納稅額的,應當辦理抵押或者退稅手續。

(5)申請延期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有以下特殊困難:

A.發生水、火、風、雷、潮、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發生盜竊、搶劫應稅現金、支票等財產等事故,給納稅人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災情報告或事故證明;

b、由於國家調整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或短期支付違約,當期貨幣資金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納稅。納稅人應提供相關政策調整的依據或提供支付違約證明和違約方不能按時支付的證明。

因此,納稅人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在納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壹般應在納稅期限屆滿前15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具體請參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並提交以下材料: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 所有銀行存款賬戶報表、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支出預算。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稅務機關自收到延期納稅申請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對納稅人加收滯納金。

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在以下幾個方面具有壹定的特殊性,其他內容可參照《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規定》適用。

1.結算和支付的期限

外資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按年計算,按季預繳。

納稅人應當在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結清欠繳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退稅或者抵扣下壹年度應納稅額。

納稅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規定期限內進行所得稅申報的,應當在申報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適當延長,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編制完整的所得稅申報表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可按規定先報送,其他有關報表和資料可適當延期。 但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最長不得超過壹個月。

2、納稅申報表應附資料

納稅人在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和文件:

(1)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年度決算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存貨表、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表、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表、外幣資金表、應交增值稅表、利潤分配表、產品銷售成本表、主要產品生產成本、銷售收入及銷售成本表、制造成本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及營業外收支表、預提費用表及其他。

納稅人使用的會計決算報表格式與上述報表格式不同的,應報送本行業會計報表及附表。

(3)中國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

壹、享受稅收優惠的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B.企業有以下成本費用項目的,需提交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環境賬準備、壞賬損失、當期行業會計方法變更等項目。

三。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在以下幾個方面具有壹定的特殊性,其他內容可參照《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規定》適用。

1.結算和支付的期限

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

投資者應在每月或每季度結束後7日內預繳,每年結束後30日內,投資者應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連同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壹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結清繳納,多退少補。

2.定居地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事合夥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3、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時的最終結算

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的,應當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辦理最終結算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投資者設立的企業均為個人獨資企業,應向各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根據所有企業的營業收入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應納稅額,並辦理匯算清繳;

(二)投資者設立的企業中有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應向其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行匯算清繳。但其經常居住地與其經營管理企業所在地不壹致的,應當選擇其參與設立合夥企業的所在地作為其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所在地,且五年內不得變更。5年後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三)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的,在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註明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包含合夥企業的,應當提交匯總所有企業所得的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並附所有企業年度決算報表和當年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