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設備監理工程師考試網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獲準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港澳臺專業技術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的專業教育和專業執業條件,均可報名參加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詳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四、部分科目免試條件
符合規定條件者,可免於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詳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在註冊的實施中
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前,達到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條件的人員,經考試認定,可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證書》。詳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認定辦法》。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三條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專業實踐年限者,方可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只有通過專業考試,才能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四條符合《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要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1)取得本專業(指公共設備工程中的暖通、電力、給排水,見附件3,下同)或相近專業(見附件3,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第五條通過基礎考試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取得包括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第六條截止2002年2月31日,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免於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共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公用設備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第七條參加考試由本人申請,單位審查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放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準考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下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和直轄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的,須經建設部和人事部批準。
第九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離的原則。考試工作人員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參與命題和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相關培訓和參加考試。
第十條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打印和發送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壹條嚴格考試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