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上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煤礦從業人員是從事煤礦開采的人員,壹線、二線、主管級、領導等都可以稱為煤礦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