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體檢費用由單位或個人承擔。
體檢費用應該由誰承擔?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需要視情況而定。壹是用人單位告知求職者已入職並要求體檢的,體檢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如果用人單位告知求職者已經入職,然後要求求職者進行體檢,體檢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具體要求參加的,那麽體檢也是招聘活動的壹部分,體檢費是招聘費用的壹部分,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要求體檢被告,且未設置其他具體要求的,體檢費用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求職者提出指定醫療機構、人員收費等具體要求,體檢費用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辦理。公司規章制度沒有具體規定的,按照公司壹貫的處理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體檢是面試通過,企業決定錄用後,應聘者必須參加的健康檢查。
壹般情況下,企業會讓員工先墊付,體檢合格,入職後再報銷。如果失敗,大部分求職者將自己承擔費用。還有壹些公司通過外包公司指定醫院,費用結算,不需要個人支付。具體情況,按用人單位的規定執行。
2.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是否由個人承擔?
違約金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壹方違約應支付給另壹方的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保證債務履行、懲罰違約者和補償無過錯方損失的作用。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保證合同的措施之壹,有的國家將其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首次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適用。關於違約金的標準,首先,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當分攤的培訓費用。”其次,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同法中對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數額沒有具體規定,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約定,但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
3.工傷誤工費是由單位承擔還是個人承擔?
員工在工作中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的,可以申請誤工費,誤工費的支付方為員工所在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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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