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就業、失業登記和招工程序及管理;
三。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
4.勞動報酬包括最低工資和加班工資;
5.特殊工種的休息審查和提前退休,特殊工種的保護,包括未成年工和“三期”女工;
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等。
1.勞動爭議和勞動監察社會保障局的全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培養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激勵政策。
(4)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制定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續保辦法和全國基礎養老金總體規劃,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和調控,維護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正常增長和發放保障機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福利和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事管理,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選拔培養,制定吸引外國專家和留學人員來華工作或定居(回國)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規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扶貧維穩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制定相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10)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11)協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