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考核不合格的醫師暫停執業活動三至六個月,接受培訓。
2.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後,重新進行考試。考核合格者允許繼續執業,但在此考核期內不得評優晉級。
3.考核不合格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4.醫師定期考核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進行考核。醫師定期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