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借(劃)調,是指將其他單位的在職工作人員臨時調入委機關,幫助有關部門(科室)完成下達任務的行為。借用(支取)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工資關系不變。
第三條擬借(引)用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黨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原則上從紀檢監察人才庫中選人用人。
(三)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責任心強,現實表現優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四)具備勞動能力和借(畫)室(部)要求的其他條件。
(五)年齡壹般應在45周歲以下(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條借(退)人時限。
借(劃)轉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工作結束後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
第五條借(取)款人員審批程序。
(壹)有關室(科)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借(劃)用人選,征求分管副主任的意見,經分管副主任同意後,報紀委組織部進行審查。
(二)經紀委組織部部長同意,正式提出擬借用(提請)人員的意見,提交紀委常委會審議。
(三)經紀委常委會審定後,紀委組織部對借(抽)用人員的情況進行登記備案,並會同借(抽)用室(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借(退)人員的日常管理。
(壹)借(抽)轉人員在借(抽)轉期間由借(抽)轉室(部)負責管理,並積極參加機構學習、業務培訓等。、借(抽)調時間超過6個月的,參加紀委年度考核,考核情況由紀委組織部抄送借(抽)調人員原單位。
(2)借調(調任)期間,借調(調任)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不變,其工資福利、職稱晉升等管理仍由原單位負責。
(三)借(抽)轉期滿後,有關室(處)負責對借(抽)轉人員的思想和工作表現作出書面鑒定,報紀委組織部審核備案並反饋原單位。
(四)回原單位前,借(抽)轉室(部)應進行必要的保密教育,並做好相關工作的交接。
第七條借(劃)調工作紀律。
(壹)借(抽)用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準則和委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抽)用室(處)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任務。凡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退回,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二)借(抽)轉室(部)不得幹預借(抽)轉人員的崗位調整,不得對借(抽)轉人員作出任何承諾。
(三)不按規定程序接借(抽)人員的,要追究借(抽)轉室(科)主任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