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十五條規定:
“設立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究等有助於素質提高和人格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以及開展文化教育和成人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可以直接申請法人登記,但不得開展第壹款規定的文化教育活動。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行政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五條規定,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根據草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行政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如有修改,我們將在生效後依法處理。
擴展數據: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第十五條規定如下:
設立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在幼兒園、中小學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開展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有關的其他文化教育活動或者與升學、考試有關的補習輔導,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設立開展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究等有利於素質提高和個性發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開展文化教育和成人非學歷繼續教育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可以直接申請法人登記,但不得開展第壹款規定的文化教育活動。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行政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辦培訓教育機構應當具有與所實施的教育活動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學經費、管理能力、課程資源和具有相應資質的教學人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