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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訓法律法規要求

(壹)註意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和操作證是否由安全監管部門頒發,證件是否過期,是否持證上崗。

(二)註意檢查各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部門和企業培訓管理制度、計劃、個人檔案、考核記錄等。是否健全、完整、準確和規範。

(三)註意檢查各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部門和培訓機構對各級各類人員,特別是高危行業和企業“三崗”人員的培訓落實情況;註重對培訓機構的檢查,按照各省(市、區)物價管理部門對培訓費的審批收取費用。

(四)註意檢查企業“三崗”人員是否在具有安全生產培訓資質的機構接受過培訓。

(五)註意檢查證書培訓記錄。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48小時,每年再培訓不少於16小時;壹般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32學時,每年再培訓不少於12學時;高危企業新工人培訓72學時,每年培訓20學時;壹般企業員工崗前安全培訓為24小時。

(六)註意檢查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規定:壹般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經費,主要用於企業職工教育培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高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監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第壹款中的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三十六條安全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