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2021保山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根據《教師資格條例》、《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和〈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和《關於2021年雲南省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的公告》,按照《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關於做好2021年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的通知》(教資字[2021]2號)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第壹,識別對象
凡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且屬於下列情況的人員:
(1)具有保山市戶籍的社會人員(含在職和失業人員)。
(二)持有保山市居住證有效期內的外地戶籍人員。
(三)保山全日制大中專畢業生和研究生。
(四)持有保山市公安局簽發的居住證並在有效期內的港澳臺居民,可在其居住地申請認定;持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有效期為五年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並在有效期內,在保山市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的,應當在考試舉辦地申請認定。上述港澳臺居民申請認定時需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其他條件、程序、提交材料與本市申請人相同。
(五)駐保軍人和武警。
二、鑒定條件
(壹)思想道德狀況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熱愛教育事業,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無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