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制定民用核承壓設備無損檢測人員技術資格鑒定管理規定,建立各種無損檢測方法的考試題庫,制定實踐技能考試實施細則,編寫民用核承壓設備無損檢測人員技術資格鑒定培訓和考試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局備案;
(二)審批本部門培訓考試中心的設立,並報國家核安全局備案;
(三)檢查培訓和考試工作;
(四)負責合格人員的資格審批和證書發放,並報國家核安全局備案;
(5)負責取證人員相關資料的整理和歸檔(相關資料包括工作單位、年齡、學歷、從事相關無損檢測的時間、無損檢測方法、證書種類、編號、取證日期、考試成績和試卷、延長有效期、更新鑒定證明材料等。).第六條培訓考試中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必須有足夠的無損檢測、核工程和核安全方面的審核人員;
(二)必須具備相應的基礎設施和無損檢測設備,設備滿足民用核承壓設備無損檢測人員培訓和考核的需要。第七條培訓考試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考生的考試資格審批和錄取工作;
(二)負責無損檢測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三)負責將合格人員的有關檔案,報送主管部門技術資格鑒定委員會;同時保留未取得資格證書人員的檔案;
(四)負責對主管部門鑒定委員會認可的試塊或試件進行統壹鑒定,並將相關認可材料歸檔;同時,確保試塊或試件與實驗試塊或試件嚴格分開;
(五)負責在培訓前十天,將培訓和考試日程以書面形式報國家核安全局。第三章等級評定、資格審查、培訓和申請人的考核第八條民用核承壓設備無損檢測人員技術資格等級分為ⅰ、ⅱ、ⅲ三個等級。壹級是初級,二級是中級,三級是高級。技術鑒定應根據不同的評分方法進行。第九條各級無損檢測人員的技術能力和職責是:
(1)壹級無損檢測人員應具備在二級或三級人員的監督和指導下,按照技術規範進行無損檢測的能力,並能調整和使用儀器設備;執行檢查操作;記錄檢查結果;根據標準對檢驗結果進行初步評估;
(2)二級無損檢測人員應能根據確定的工藝編制技術規範;儀器設備的安裝和校準,無損檢測的具體實施;根據法律、標準和規範解釋和審查測試結果;撰寫並發布檢驗結果報告;熟悉相應無損檢測方法的適用範圍和局限性;培訓和指導壹級無損檢測人員和未取證無損檢測人員;
(3)三級無損檢測人員全面負責無損檢測技術和工藝的確定,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無損檢測的全面監督和管理;根據法律、標準和規範解釋和評估測試結果;應能設計特殊的無損檢測方法、技術和工藝;當沒有驗收標準可供參考時,協助相關部門制定驗收標準;應具備材料、結構和生產技術的實際知識,並普遍熟悉其他無損檢測方法;可以培訓與無損檢測方法相對應的壹級和二級人員。第十條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報考人員應具備表1和表2所要求的學術能力和實踐經驗,考試合格者必須經過壹定時間的培訓方可報考。
(2)申請人應提供醫院出具的視力證明,其視力要求如下:
(1)裸眼或矯正視力應在1.0以上;
(2)申請人的顏色辨別視覺應能分辨與無損檢測方法相關的顏色對比。
(3)申請承壓設備無損檢測技術資格證書者,必須取得相應方法和等級的通用技術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