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的工資應本著“按勞付酬,多勞多得”的原則,可以采取多種形式支付,但不得低於本地區同類行業同工種正式職工的工資。
第18條規定:
國有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由用人單位的工資基金手冊支付。
第19條規定:
臨時工的壹般福利待遇應與用人單位正式員工相同。
第20條規定:
臨時工的患病、因工傷殘、退休等勞動保險待遇按照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雇主應實行同工同酬的方法:
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的工人同工同酬,這其實是以前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但由於勞務派遣工、勞務公司、用工單位三方合同關系,誰來執行,誰來負責,成了推諉的理由。
新《勞動合同法》再次強調同工同酬的權利,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派遣勞動者和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同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規定或者約定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應當符合同工同酬原則。
參考:臨時勞動合同-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