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農民教育培訓,是指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農業職業技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創業能力等教育培訓活動。第三條農民教育培訓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資源共享、按需施教、註重實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教育培訓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政府分管領導召集,由農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科技、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林業、扶貧開發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聯席會議的日常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聯席會議負責審查農民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統籌安排農民教育培訓資金;指導各部門組織農民教育培訓,綜合協調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研究解決農民教育培訓中的重大問題。
農民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教育培訓工作,其所屬的農民教育培訓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科技、發展和改革、財政、扶貧開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民教育培訓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農民參加教育培訓,協助農民教育培訓機構做好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民教育培訓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教育培訓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增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科學技術普及、扶貧搬遷、農民教育培訓就業等專項資金。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鼓勵和支持農民創業。第八條企業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用於農民工的崗前培訓、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轉崗培訓。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資助、捐贈等方式參與或者支持農民教育培訓。第九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做好農民教育培訓的宣傳工作。第二章體系建設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教育培訓水平,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的農民教育培訓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改善培訓場地、設施、設備和培訓條件,引導和鼓勵各類農民教育培訓機構自願加入,增強培訓能力,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民教育培訓教師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培訓機構保障和改善培訓教師的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農業職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技能培訓政策;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農民創業能力培訓政策並組織實施。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向城鎮非農產業轉移的技能培訓政策,制定農民教育培訓專職教師職稱評定優惠政策。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通過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實現技能轉移的農村初高中畢業生就業政策。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示範農民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機構負責貧困地區貧困農民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農民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結合行業特點和本地實際,制定農民教育培訓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導農民教育培訓機構編寫制作通俗易懂的培訓教材和視聽資料。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民教育培訓的行業指導,優化教育培訓資源,設立農民教育培訓實踐基地,開展有特色的農民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