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培養計劃三年不合格的,退回工資,同時補償培養計劃期間獲得的國家補貼。培訓項目三年內不能進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並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2.退押金的條件是什麽?
1.保證金所擔保的合同內容已按約定履行,雙方均無違約行為;
2.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