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疫情期間無法參加培訓課程引發的合同糾紛,劉桂香表示,不同情況要區別對待。壹般情況下,培訓合同簽訂後,即使無法進行線下培訓,也可以通過線上培訓替代,達到預期的培訓效果,達到合同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壹方主張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壹些特殊的培訓課程通過線上培訓無法達到預期的培訓效果,比如美術培訓,那麽其中壹部分就必須進行面授培訓,通過線上培訓很難達到培訓目的。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受訓者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已預付的培訓費或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