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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校外培訓機構的合法性?

8月以來,校外培訓機構“卷款跑路”的案例層出不窮。隨著政策監管的收緊,未來兩個月仍有很大風險。

近日,據微博@ Xi安人1爆料,Xi安本土教育培訓品牌無線之星拒絕向家長退費,拖欠教師工資。

其實面對不同類型的校外培訓機構,也有不同的方法和途徑。摸清教培機構的套路,掌握法律維權的方法,是事故發生後維護自身權益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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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校外培訓?

在政策文件中,嚴格界定了“校外培訓”概念的適用範圍。

教育部2021印發的《關於進壹步明確義務教育校外培訓範圍的通知》中,外語等內容按照國家課程標準稱為學科,體育、藝術、綜合實踐等稱為非學科,統稱為校外培訓,由教育部門監管。

但現實中,校外培訓往往被簡單理解為“孩子在校外學習”。因此,“早教”、遊學、國學班等新興服務也會被家長視為校外培訓。這顯然是對概念的濫用。就拿“早教”來說吧。2019年,國務院將這個錯誤的名稱重新規範為“3歲以下嬰幼兒托幼服務”(以下簡稱“托幼”)。這不僅僅是名稱的改變,實際上是本質上的巨大區別。

在市場行為中,家長和機構把“早教”作為壹種教育階段和方法。是指通過灌輸知識和藝術訓練,促進兒童在語言、認知和情感方面的發展,以滿足“贏在起跑線上”的願望

在政策文件中,“關懷”應以保育為主,教育為輔。換句話說,這些機構在獲得市場準入許可後,主要是為家長提供半天或全天托管服務。這些機構只要註意自身的健康安全,保證孩子不會生病,就完成了任務。補充教育工作的目標主體不是孩子而是家長,機構為家長提供育兒指導、親子課等簡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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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家長和政策對關懷的理解是不同的:壹方認為是“教育行為”,壹方認為是“保健”。也正是認知上的差異影響了家長後續的維權行動。

每當“早教”機構跑路,家長們總會首先想到教育部門,要求他們保障自己的損失。但在政策中,壹個提供“托養”服務的機構,只有在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然後在衛生部門備案,才能開門營業——教育根本不參與審批程序。

其他的像“早教”也處於“灰色地帶”,有遊學、國學班、海外教育等難以界定的概念。經營範圍往往是“教育咨詢”,屬於信息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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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預付式消費?

無論是“早教”還是校外培訓,預付式消費都是常態。

只是與“早教”這種簡單的商業模式相比,校外培訓不僅從小學到高中的時間跨度較長,而且涉及語言、數學、英語這兩大學科和藝術、體育這兩大非學科,因此往往是“攜款潛逃”的重災區。

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中,我們可以看到,校外培訓機構壹直有著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明確的監督管理。也就是說,新的校外培訓機構要想開業,必須先取得當地教育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才能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登記註冊。並且在日常操作中,教育和監管部門要通力合作:壹個負責教學內容和教師質量的審核,壹個負責審核登記和收費公示的管理。

然而,校外培訓機構的“預付式消費”還是鉆了監管的空子——教育部門無法介入其資金管理,市場監管無法深入了解其教學情況。在行業野蠻生長時期,校外培訓機構往往會要求家長提前支付半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學費,以此來推廣營銷,擴大規模,然後收取更多的預付款。壹旦資金鏈斷裂,不僅日常教學難以為繼,家長想要回學費也幾乎不可能。

雖然早在2018年,國務院《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就規定,教學培訓機構不得收取超過3個月(或少於60課時)的費用,試圖控制日益瘋狂的預收費行為。但這壹政策並未引起家長的重視,機構仍以“送班”“打折”等其他名義繼續違規收費。

也正是如此,在政策更加細化的“雙降”政策出臺後,各地監管部門開始關註日益混亂的預付費體系。

比如65438年10月27日,Xi市教育局發布了《Xi校外培訓機構學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今後,教育部門將配合財政部門對校外培訓機構預付款進行監管,監督資金足額進入學費專用賬戶,確保專款專用。而且家長要求退款後,也能順利拿到相應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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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跑路後,如何合法維權?

每當校外培訓機構出了問題,報名的家長往往比誰都著急。鬧事不是上策,也不必自食苦果。當事故發生時,首先要弄清楚壹個問題:我該如何合理合法地維權?

只要簽訂了合同,家長和校外培訓機構就被壹種服務合同關系所約束。家長花錢為孩子購買補課服務,校外培訓機構按要求提供相應服務,直至服務結束,合同關系自動終止。

壹旦因“跑路”等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家長作為消費者,可以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自己的利益。根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是法律提供的解決路徑,也是合法合理範圍內最高效的解決路徑。這些部分都有相關的要求和註意事項,我們將在這裏詳細說明: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維權之初,家長需要先保存相關重要證據。

合同是關鍵。它既能證明雙方的合同關系,又能表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很多家長在與校外培訓機構簽訂協議時,並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很難註意到合同中的細節。這些機構擬定的合同大多也有貓膩,比如“退費需支付違約金”、“解釋權歸公司所有”等霸王條款,嚴重侵害家長權益。所以在簽訂合同時,盡量選擇規範的合同,最好是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2021聯合發布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修訂版)。標準化的合同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內容質量、擔保條件、風險分配等給予了適當的界定,可以在疫情風險和機構“跑路潮”中更好地保護雙方的權益。

付款憑證也是關鍵。很多家長還沒簽合同就跑路了。我們做什麽呢事實上,即使沒有正式的書面協議,雙方的付款和付款憑證也是證明雙方合同關系的關鍵。另外,已消費的課時記錄,與機構負責人或老師溝通的憑證(如微信記錄、電話錄音等。),只要能證明校外培訓機構未能履行合同義務,都是解決糾紛至關重要的證據。

發生意外後,家長應盡快整理、備份重要證據,並嘗試與校外培訓機構負責人溝通解決方案。因為和解相對來說維權成本最小,也相對省時省力。但在溝通無果或出走的情況下,家長只能尋求相關部門的介入。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作為另壹種商品形式,校外培訓服務也屬於消費者協會的管轄範圍。家長可撥打12315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消協受理投訴、調查事件後,會幫助家長調解。但消費者協會作為社會組織,沒有行政處罰權,面對復雜的案件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

這裏也要明確壹點,在合同糾紛中,維權的對象永遠是校外培訓機構。無論是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還是市場監管、教育部門等行政機關,都不是家長維權的對象。接到投訴後,這些部門確認事實後,社會組織可以調節雙方矛盾,行政機關可以進行處罰,督促校外培訓機構“退錢”,但自己不能給家長“退錢”。

此外,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交易會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還可以向交易會主辦方和櫃臺出租方主張賠償。”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如果家長不直接與租賃場地的房東\商場簽訂合同,那麽雙方就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房東\商場沒有“退錢”的義務。所以,在維權中,最重要的是找對對象,避免到處發力,但這還不夠。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無論是“早教”機構還是校外培訓機構,家長都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市場監管部門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執行部門,有義務認真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和舉報,保護其正常的消費權益,並發布消費警示提示和預付式消費風險提示。

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當事人偽造合同、發布虛假信息誘導訂立合同、不履行能力誘騙對方訂立合同、編造虛假理由解除合同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視情節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市場監管部門接到投訴,調查清楚後,會首先嘗試聯系校外培訓機構負責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作為警示,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有教學資質的校外培訓機構是否跑路,家長可以向教育部門投訴。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教育部門經核實後可以要求其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如果是無證經營,教育部門還可以對其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偽造辦學許可證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而“早教”、托管等其他服務不屬於教育部門管轄,維權難度較大。

面對“發卡”的校外培訓機構,家長也可以向業務部門投訴。因為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培訓機構在向學員發放課程實體卡時,需要向當地商務部門申報並通過審批。如果沒有備案,或者到期前不能提供服務,商務部門也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如果行政機關介入後,家長仍面臨“退費難”的問題,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如果維權家長與跑路的校外培訓機構約定了仲裁條款,那麽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同意打官司,那就向法院立案。

這裏值得註意的是,父母與誰簽訂合同,向誰支付費用,關系到仲裁或起訴的對象是誰。如果對方是公司,那麽仲裁或起訴的對象就是公司;如果培訓機構簽了合同,但是培訓機構老板親自收錢,可能會出現公司和股東hotchpot之間的情況,仲裁起訴的對象還是把個人帶進來比較好,更有利於案件的執行和協調解決。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或訴訟後,還有壹個問題,就是機構能否退還家長的學費。

培訓機構跑路後,公司或學校的賬戶往往沒有資金。拿到判決文書後,家長可以追溯校外培訓機構股東的出資情況。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可以請求法院在執行時將股東作為執行對象予以追究。

但如果培訓機構已經申請破產,家長只能依據企業破產法等規定申報債權,然後參與債權分配。但壹般來說,先得分的是享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其余為普通債權人。學費壹般都是後面順序還的,家長實際要求的退款往往很難實現。

如果涉及到“培訓貸”,情況會變得更加復雜。由於消費者與校外培訓機構簽訂的是服務合同,與借款機構簽訂的是借款合同,因此無論培訓機構的合同是否履行,消費者作為債權人都需要根據合同對借款機構承擔還款義務。如果借款人是有資質的金融機構,家長需要先還清貸款,才能起訴培訓機構,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借款機構不合格,那麽家長可以要求直接解除相關借款合同。

去沒有辦學許可證的機構,壹忽悠就多交錢,把學費轉到對方個人賬戶,簽不正規合同,等著機構跑路不理性維權,都是不可取的。

當然,如果家長有初步證據證明校外培訓機構存在欺詐行為——比如在資金緊張,無力履行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在騙取更多家長簽約收錢。那麽家長也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如果調查後涉及合同詐騙,他們會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在公安機關的壓力下,解決退費等問題會更有效率。

感謝北京德衡(西鹹新區)律師事務所李律師對本文的法律指導。

作者|嘉興|貞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