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參考《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通用指南》
3基本信息ICS 13.100
C 60
中國人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112—2017替代GBZ 112—2002《放射性疾病診斷通用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於2065438年5月18日頒布,自01年10月起實施。
前言本標準的第3章是強制性的,其他章節是推薦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根據GB/T 1.1—2009的規定起草的。
本標準替代GBZ 112—2002《放射性疾病通用診斷標準》。與GBZ 112—2002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刪除了規範性參考文件;
——術語中刪除應急照射、個人劑量計、生物劑量計、工作場所監測和生物樣本分析,將放射工作人員修改為放射工作人員,個人檢測修改為個人劑量監測,醫學隨訪觀察修改為醫學隨訪,增加確定性效應和隨機效應;
——第3 ~ 4章主要參考《職業病診斷通則》的格式,主要包括基本原則(疾病識別、危害因素)
以元素確定因果關系和因果關系的原則,增加診斷依據和劑量評價原則)和治療原則;
——刪除了放射性疾病中對診斷機構和診斷人員的要求;
-刪除了附錄。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所、湖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天津渤海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勞動衛生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邢誌偉、姜恩海、付、曾、吳、、俞成成、趙、。
5標準文本放射性疾病診斷通則
5.1 1範圍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疾病診斷的基本原則和治療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放射工作人員放射性疾病的診斷和治療。
5.2 2術語和定義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2.1
放射性疾病?輻射誘發的疾病
電離輻射引起的傷害或疾病的總稱。
2.2
職業暴露?職業性照射
除國家法規和標準排除的輻射和按規定已豁免的做法或來源產生的輻射外,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所有輻射。
2.3
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人員
從事放射職業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中受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2.4
個人劑量監測?個人監測
使用工作人員佩戴的劑量計進行的測量,或通過測量其體內和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類型和活性進行的測量。
2.5
確定性效應?決定性效應
組織反應?有害組織反應
輻射引起的健康影響。通常存在壹個閾值劑量水平,超過該水平,效應的嚴重程度隨著輻射劑量的增加而增加。
2.6
隨機效應?隨機效應
輻射引起的健康影響。其發生的概率隨著輻射劑量的增加而增加,影響的嚴重程度(如果發生)與輻射劑量無關。隨機效應可能是軀體效應,也可能是遺傳效應,壹般沒有閾值劑量水平。包括各種實體癌和白血病。
2.7
長期輻射效應晚期輻射效應
多次大劑量或小劑量暴露後的長期有害影響,如白血病、白內障等癌癥。
2.8
醫學隨訪?醫學隨訪觀察
為查明電離輻射的長期和晚期健康效應,對受超劑量限值和意外輻射事故照射的人員進行了長期系統的醫學隨訪觀察。
5.3 3放射性疾病診斷的基本原則5.3.1.3.1疾病鑒別的原則3.1.1疾病是指由病因引起的體內穩態的紊亂,導致代謝、功能或結構改變的壹系列異常狀態。其臨床表現和相應的輔助檢查是判斷是否有疾病及其嚴重程度的主要依據。
3.1.2診斷和鑒別診斷應按照循證醫學的要求進行。
5.3.2 3.2危害因素判定原則3.2.1應有職業暴露的暴露史。
3.2.2其累積受照劑量(包括劑量率)符合各種放射性疾病診斷標準中給出的劑量要求,特別是具有確定性效應的疾病。
3.2.3放射性疾病的診斷應以其相應的診斷標準為依據;沒有相應診斷標準時,參照本標準。
5.3.3.3因果關系判定原理5.3.3.1時序原理3.3.1放射性疾病壹定是在受到電離輻射照射後發生的,且符合放射性疾病生物潛伏期的客觀規律。
5.3.3.2 3 . 3 . 2生物合理性原則電離輻射與放射性疾病的發生之間存在生物合理性,即電離輻射的物理特性和毒理學數據證實電離輻射可引起相應的疾病且疾病的表現形式與電離輻射的生物效應相壹致。
5.3.3.3 3 . 3 . 3生物梯度原理的確定性效應與電離輻射暴露之間存在劑量效應關系,即電離輻射暴露應達到相應疾病的劑量閾值,才能引起放射性疾病;累積吸收劑量越大,輻射病就會越嚴重。隨機效應和電離輻射照射之間存在聯系。累積吸收劑量越大,發生概率越高,嚴重程度與暴露劑量無關。
5.3.4 3.4診斷依據3.4.1放射性疾病的診斷應遵循《職業病分類與目錄》中的放射性疾病目錄。
3.4.2放射性疾病的診斷應根據工作人員的電離輻射暴露史(包括輻射種類)、暴露劑量(包括劑量率)、臨床表現、相應的輔助檢查結果和與輻射效應有關的特殊實驗室檢查結果,按照循證醫學的要求進行綜合分析,並參考既往健康狀況作出診斷結論,排除其他相關疾病。
5.3.5 3.5劑量評價原則3.5.1短期(相對)大劑量照射的劑量確定:主要以個人劑量計為依據,可對未佩戴個人劑量計的受照者進行劑量(包括生物劑量和物理劑量)估算,用於估算劑量的物品和生物樣本可及時保存;照射劑量下限可由早期臨床表現和照射後淋巴細胞的最低絕對值初步確定。
3.5.2低劑量職業照射的劑量數據可來自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輻射防護部門提供的其他劑量數據。
3.5.3綜合分析受照情況,利用從各方面收集的劑量數據,評估受照者的劑量,確定病情,以便采取有效的治療措施。
5.4 4放射性疾病治療原則4.1正確的現場救援應及時進行,特別是對危及生命的損傷,應盡壹切努力挽救生命。
4.2盡快使受照者脫離放射源,對放射性汙染進行去汙,並采取措施阻斷放射性核素的吸收或促進放射性核素的排出。
4.3及時采取綜合對癥治療和支持療法。
4.4應盡早進行心理幹預。
4.5對接觸電離輻射的工作人員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或延緩放射性疾病的發生;患有放射性疾病的工人在離開原工作場所後,通過積極治療可以好轉和治愈。
4.6放射性疾病患者將被納入醫療隨訪計劃。
6參考[1] GBZ/T 265《職業病診斷通則》
[2] GBZ/T 163外照射急性放射性疾病長期效應醫學隨訪規範
[3]醫學術語審查委員會,放射與防護術語審查分委員會。放射學和防護術語[M]。科學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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