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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的孩子受傷,老師需要承擔什麽責任?

法律分析:孩子在培訓機構受傷,培訓機構承擔責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或者培訓機構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義務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