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整招聘流程。
2.確定錄用條件。
3.及時終止關系。
4.規範勞務派遣。
5.合同到期預警。
6.合同期滿應順延。
7.及時簽訂合同。
首先要完善公司的規章制度,規章制度要公正、全面、詳細。其次,制度不是擺設,要嚴格執行,提高警惕。再次,提高公司工會的地位,讓工會真正發揮員工“家長”的作用,不要流於形式。
如果以上都做到了,註意具體工作中容易出現的問題: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讓勞動者壹入職就簽。明確工作內容、工作環境、試用期等要素。盡可能多的附加條款,當然要在勞動法允許的範圍內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盡快為新員工繳納社保,尤其是工傷保險,避免工傷。不拖欠員工工資。如果有特殊情況,壹定要向員工說明。重視員工培訓,尤其是公司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員工帶薪休假。維護女職工特別是孕期和哺乳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希望離職的非員工應做出相應的補償。其他方面,比如辦理生育津貼、失業等手續,避免勞動糾紛。
成本風險:如果企業招聘了不合適的員工,沒有及時清理不合格的員工,沒有發現和淘汰績效差的員工等。,會產生無效的人工成本(即只投入了人工成本而沒有產出或只有低效產出)。管理風險:企業管理措施不當導致管理行為合法性、合理性不足的經營風險。法律風險:企業經營過程中違反法律的,將面臨法律責任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