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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培訓不合格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即使妳已經成為正式員工,單位仍然可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妳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