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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企業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

礦山職工安全教育培訓為了加強和規範全體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安全素養,防止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相關人員的培訓,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人員的勞動保護待遇,並監督執行;

2.所有在崗人員都應接受安全培訓,熟悉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加強事故預防,增強應急處理能力。

3.教育培訓內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消防法律法規、消防知識和滅火逃生能力、崗位操作規程等。

4、新員工應進行崗前教育和培訓,掌握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基本知識、各種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應急救援、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演練和預防措施、相關事故案例等。

5、經常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教育不能壹勞永逸,必須經常進行。通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如果不經常使用,可能會逐漸消失;隨著生產技術的進步和生產條件的變化,需要掌握新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已經建立起來的對事故預防的深厚興趣,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淡漠;在生產任務緊急的情況下,“安全第壹”的既定理念可能會發生動搖,安全態度會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