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承擔職工和被錄用人員的職業教育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即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教育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必須無條件承擔相關費用。更重要的是,通過培訓獲得相關技能後,他們可以更好地開展工作,為公司創造更多更好的效益。公司無疑是培訓的最終受益者,不能認為這只是員工自己的事,與公司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