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相關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如果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律法規,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1.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2.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4.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超過十人,有* * *請求的,可以推薦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