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預防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五十壹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