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需要參加補貼培訓的,由本人持身份證(或社保卡)到就近的區縣就業促進中心(區職業介紹所)辦理“上海市職業培訓信息卡”。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申領的上海市職業培訓賬戶卡可以繼續使用。
第二,接受培訓指導,選擇培訓項目
有培訓需求的勞動者應當持相關證明和證明材料,在縣級公共就業機構的指導下自主選擇培訓項目:
在職員工持培訓信息卡和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
失業人員、社保人員和農村富余勞動力(以下簡稱三類人員)持培訓信息卡、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勞動手冊;
高校畢業年度,學生持培養信息卡、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學生證、原學籍證明或畢業生推薦表(加蓋學院或二級學院公章)。
員工身份由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在申請培訓項目時確定,有效期為三個月。員工逾期未參加培訓的,應重新確認員工身份。
第三,提供銀行賬號
勞動者在選擇培訓項目時,應到申請培訓項目所在縣的失業保險部門,提供本人在縣指定銀行的銀行賬號。
第四,參加培訓
1,選擇培訓機構
選擇培訓項目後,勞動者可在全市範圍內選擇相應的補貼培訓實施機構參加培訓。
2.培訓註冊
培訓報名。勞動者培訓前應持培訓信息卡和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到補貼培訓實施機構辦理培訓登記手續。
簽署協議。勞動者與補貼培訓機構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簽訂補貼培訓協議。
交培訓費。參加補貼培訓目錄中中級及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的三類人員,向培訓機構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50%,就業困難人員,向培訓機構支付的培訓費為規定補貼標準的25%。
在職職工、高等院校畢業生、參加高級及以上項目的三類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參加資助培訓,向培訓機構支付的培訓費,應按培訓機構已向物價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的收費標準和資助培訓協議約定的收費方式執行。
3.參加技能培訓
學員應當按照培訓機構制定的教學計劃和協議參加培訓,遵守培訓機構的教學管理制度和相關管理要求,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的監督、評估和相關檢查。
五、參加技能鑒定
培訓結束後,學生參加技能鑒定。鑒定合格後,在規定時間內憑身份證(或社保卡)到培訓機構領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鑒定不合格且有補考意願的,應當在鑒定結束後兩個月內向原培訓機構申請補考。
不及物動詞補貼資金的撥付
自取得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按規定的補貼標準和補貼比例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三類人員參加中級及以下或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的,按補貼標準的50%發放,就業困難人員按補貼標準的25%發放。除上述情況外,補貼對象按規定的補貼標準和補貼比例發放)。
如未在規定時間內領取補貼資金,可登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網查詢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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