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與職工約定服務期,主要是賦予單位設立違約金的權利。沒有必要的約束力,沒有違約金的服務期是沒有意義的。但是,法律沒有提到誰應該保留通過培訓獲得的證書。
壹般來說,證書是個人屬性的證明,單位無法憑借員工的證書發揮其價值。但實際上在壹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員工離職的作用。我註意到妳們公司沒有用違約金來阻止培訓過的員工離職,所以他必須保留證書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單位交了培訓費,說明單位和這個證書有金錢聯系。在雙方約定明確的前提下,從現行法律來看,單位留存員工的證件並沒有什麽明顯違法的地方。更何況該證書只是職業技能培訓證書,並不是大專文憑之類的學歷證書,不會對員工未來就業產生重大影響。
但是,證書畢竟與員工有著密切的個人聯系。員工在服務期滿前離職,培訓費被單位扣除,單位與此證的財務聯系已被切斷。此時,單位應將該證明退還給員工,不應繼續保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