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專職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
3.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其中20萬元為創業資金)。
4.有教學需求的校址和教學用房,其中教學面積不低於80%。房屋產權清晰,租賃期或使用期不少於3年,適合辦學,無安全隱患。住宅樓和地下室不得作為辦學場所。教室和辦公室應該在壹個地方。
5.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成員人數應當為不少於5人的奇數),三分之壹以上的理事或者主任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
6.專業性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影響較大的培訓,必須經過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審核。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軍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訓。
7.有兩名以上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兩名以上專職行政管理人員,有壹定數量的與專業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師。
擴展數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是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二)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具備法人資格。
(3)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四)設立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民辦學校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設立和實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培訓機構
百度百科-民辦教育促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