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後,單位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辭職人員持相關手續到當地人才市場或其他檔案管理機構開具《檔案移交函》,到原單位或原單位委托的檔案管理機構將檔案移交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根據《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指:
(壹)辭職或者被辭退的國家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3)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人事檔案;
(4)自費出國留學人員人事檔案;
(五)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屬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非國有企業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國雇員的人事檔案;
(七)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四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是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留存他人人事檔案。
第五條跨地區流動的農民工人事檔案可以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也可以由其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未建立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地區,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仍由原人事檔案管理單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