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房改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負責編制中心城區遠期住宅建設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發展規劃和目標;加強對市直管公房的管理;承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協調工作。
(三)負責中心城區公有住房出售和部分產權房向全部產權房過渡的審批和結算;負責城鎮職工住房貨幣補貼的實施,審查企業職工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監督和指導住房貨幣補貼的發放。
(四)負責全市公有住房租金和價格的調整;負責市區公房的出售。
(五)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規範全市房屋交易和權屬登記工作;負責市中心和新洲區規劃範圍內各類產瑤房屋的交易、權屬登記和發證的審核和發放;負責建立全市房屋產權信息網絡監控系統,以及規範和指導產權市場,分析和掌握市場變化;負責房屋產權糾紛的調解和產權登記及檔案管理。
(六)負責指導和規範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資質審批;指導、監督、監察房屋拆遷工作;負責市本級和新洲區規劃區內房屋拆遷方案的審批和房屋拆遷單位的備案登記;發出拆除通知;調整和裁決房屋拆遷糾紛;由…發行
(七)負責指導和規範全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按照規定權限,對全市開發企業資質實行動態管理,辦理黃金市場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審批;負責對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受理房地產開發投訴;負責中心城區、市經濟開發區和三清山管委會開發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交付管理;
(八)協助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查處違反房改政策的行為。
(九)負責制定全市物業管理辦法;監督管理津市市住宅物業管理企業;監督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負責市本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撥付和使用;參與住宅小區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和建成後的驗收;配合物價部門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招標活動;受理業主投訴,仲裁物業管理糾紛。
(十)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辦理市區範圍內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負責指導和規範管理反占道步行街活動。負責規範房產測繪市場,制定房產測繪成果市場準入和利用制度。
(十壹)負責房屋白蟻防治和城市危險房屋鑒定。負責室內裝飾企業資質審查、施工許可證發放、市場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
(十二)負責全市房地產和房改系統的職工教育培訓和各種統計報表。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