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第六條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工商部門名稱預先核準後,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根據《無證經營查處辦法》:
第五條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中國政府網-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宜章縣人民政府-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