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治醫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並經醫師註冊管理機構註冊;
(2)具有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驗。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人員,應當具有6年以上美容外科或者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的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醫學臨床工作經驗;負責實施美容中醫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人員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中醫和皮膚科臨床工作經驗;
(3)經醫學美容培訓或進修並合格,或從事醫學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未取得主治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以在主治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從事醫療美容護理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護士資格,並經護士註冊管理機構註冊;
(二)具有2年以上護理經驗;
(三)經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者進修合格,或者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擴展數據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登記機關核準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的,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五條醫療美容新技術的臨床研究,必須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經有關專家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美容項目備案的審核。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的,應當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
中國青年網:“微整形”前看對方資質
百度百科: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