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何種形式的崗位調整,都需要公司與員工進行協商,然後由公司發出崗位調整通知,達到順利調整崗位的目的。如果公司隨意調崗降薪,那麽員工有權拒絕。如果公司以此為由辭退員工,員工有權要求賠償。
但是,如果員工的崗位因為某種調整而被取消,而公司提供的是平行的崗位調整,流程是合法規範的,員工就要接受崗位調整,否則就要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既要關註是否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前提條件,也不能忽視法定協商程序的完整、充分履行,避免因協商程序執行不徹底而導致違法解除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