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8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0日實施)
條件和標準:
根據《就業促進法》和《條例》,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在我縣開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具體條件如下:
(壹)、職業培訓資格申請所需材料
1,主辦方申請報告;職業培訓機構審批表(壹式三份);
2.發起人法人資格復印件或公民個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
3、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資格證明文件、學歷證書、專業技術等級證書或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及基本情況;
4.擬聘用的專兼職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
5.擬開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註冊登記、驗資證明、資金來源證明和固定資產證明;
6.擬開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和發展規劃;
7.擬設專業(工種)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
8.擁有或租用教學場地和教學設備的證明(協議)及教學設施設備清單;
9、辦學和教學管理制度;
10,聯合辦學,還需要提交聯合辦學的協議書;
11,其他相關材料。
(二)、職業培訓資格申請條件
1.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3、應滿足教學和技能培訓的需要,有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足夠的實習站;
4、應配備專職校長;
5、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教學管理人員;
6.配備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滿足辦學規模;
7.應有與培養專業相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
8、應建立的管理制度;
9.組織者應有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
(三)、職業培訓資格審批流程
設立以初級和中級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由申請人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以高級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1.受理:申請人根據辦學層次向市或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完整的證件、證明、審批表等材料。
2.審查:審批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實際辦學條件進行審查,同時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議,專家委員會提出意見。
3.決定:經審查核實後,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及時告知申請人,說明不批準的理由,告知救濟權利。
4.認證:審批機關將向新批準並正式成立的職業培訓機構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5.公告:新批準並正式成立的職業培訓機構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審批機關將向社會公告其成立。
(四)、職業培訓資格審批期限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審批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批手續,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