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性汙染防治國家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安全的要求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放射性汙染防治國家標準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國家建立放射性汙染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環境監測網絡,對放射性汙染進行監測和管理;
2.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汙染;
3.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應當有明顯的放射性標簽和中文警示說明。生產、銷售、使用、儲存、處置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的場所,以及運輸放射性物質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工具,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誌;
4、核設施的選址,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辦理核設施選址審批手續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核設施選址批準文件;
5、核設施營運單位從事核設施建造、裝填、運行、退役等活動,必須按照國務院關於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申請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並辦理裝填、退役等審批手續;
6、核設施營運單位領取相關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後,方可進行相應的建造、裝載、運行、退役等活動;
7.核設施營運單位在申請核設施建設和營運許可、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發放許可證和辦理批準文件;
8.與核設施配套的放射性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申請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專門的輻射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機構;
(二)核物理、放射化學、核醫學和輻射防護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於1人。生產半衰期超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不少於30名前款所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於6名;
(三)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輻射安全與防護專業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試,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應由註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