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參加繼續教育每年獲得不少於24個學分。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的計量標準如下:
(壹)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師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二)參加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全日制會計培訓和網上繼續教育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三)參加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全日制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項目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六)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並通過考試(或考核),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七)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並經上海註冊會計師協會確認,每課時折算為1學分。
擴展數據:
《上海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
(壹)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二)參加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全日制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
(三)參加主管財政部門公布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全日制會計培訓和遠程網絡會計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項目培訓;
(六)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員培訓;
(七)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八)參加主管財政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的培訓。
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