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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第壹章是總則,有三個具體條款。起重機械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制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起重機械制造許可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制造活動。

起重機械制造許可實行分級管理,制造單位應當具備取得制造許可的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執行。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

制造單位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起重機械制造許可證》有效期滿未換發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制造活動。制造單位不得委托加工或采購全部主要受力結構件(主梁、主副臂、主支腿和標準節,下同)並用於起重機制造。

主要承重結構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采購的,制造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起重機械類型和等級資質的制造單位加工或者采購其加工的主要承重結構件,用於起重機械制造。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後,方可從事相應活動。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實行分級管理,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取得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具體要求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執行。

從事起重機械改造活動,應當具備相應類型和等級的起重機械制造能力。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提出書面換證申請;經審查,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到期未換發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改造、維修業務。從事安裝、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規定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需要重新安裝的移動式起重機,異地安裝時,應當在施工前按照規定向施工現場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安裝通知單。

施工前通知應采用書面形式,包括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及聯系方式、使用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施工項目、擬施工的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證書編號、型式試驗證書編號、施工地點、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證操作人員名單。從事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的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施工現場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查。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到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移動式起重機,使用單位應到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部門進行登記。起重機械使用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使用由具有相應許可資質並經監督檢驗合格的單位制造的起重機械;

(二)建立健全相應的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設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對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保證其掌握操作技能和事故預防知識,增強安全意識;

(五)對起重機械的主要承重結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操作機構和控制系統進行日常維護,並做好記錄;

(六)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和吊具,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維護,確保索具和吊具的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並定期進行演練。用戶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監督檢驗證書、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使用和維護說明書;

(二)安全防護裝置的型式試驗證書;

(3)定期檢驗報告和定期自檢記錄;

(四)日常使用記錄;

(5)日常維護記錄;

(6)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七)使用登記證。起重機械的周期檢驗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不同類型起重機械的檢驗周期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執行。

用戶應當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檢測機構提交定期檢驗申請。

移動式起重機異地使用的,使用者應當按照檢驗周期等要求向使用地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並將檢驗結果報登記部門。舊起重機械應符合下列要求,用戶方可投入使用:

(壹)有原用戶使用登記註銷證明;

(二)有新用戶的使用登記證明;

(三)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監督檢查和定期檢查。起重機械租賃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租賃期間的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記錄,並對租賃的起重機械的安全負責。

禁止租賃下列起重機械:

(壹)未在註冊部門註冊的;

(二)沒有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

(三)監督檢查或者定期檢查不合格的。起重機械的拆卸應當由具有相應安裝許可資質的單位進行。

拆除起重機械前,應制定周密的拆除作業指導書,並按照拆除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以確保起重機械拆除過程的安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報廢起重機械,並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

(壹)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二)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報廢條件。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的起重機械,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

起重機械的具體類別(型號)和品種(型號)按國務院批準的目錄執行。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改造是指改變原有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結構、主要材料、主要配置和控制系統,導致原有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發生變化的活動。

維修是指拆除或更換原有主要零部件,調整控制系統,更換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但不改變起重機械原有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的維修活動。

重大維修是指拆除或更換原有主要受力結構、主要配置和控制系統,但不改變起重機械原有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的維修活動。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