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誌願國防。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服從組織分配,保守軍事秘密;
二、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專業技術工作者;
三、身體健康,年齡在25歲以下為下屬非農業戶口,特殊情況經上級批準可放寬2-3歲。
四、必須堅持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轉業退伍軍人。第七條個人申請錄用或調動員工,人武部根據新兵政治條件和錄用、調動員工基本條件進行考核,填寫政審表(納入個人檔案管理),經軍分區審核同意後,由縣(市、區)勞動人事部門辦理錄用、調動員工手續。第八條倉庫幹警因身體等條件不適合在人民武裝系統工作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進行調整;員工可以被辭退、開除。第九條縣(市、區)人武部新錄用、調入和聘用的職工,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與職工簽訂的合同壹般不超過壹年。特殊情況下,經上級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武部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嚴重違反軍紀和有關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壹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填寫《勞動合同制員工續訂合同審批表》,報同級勞動人事部門審核。第三章職工的教育、培訓、考核和獎懲第十二條職工教育主要包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教育,國家法律、法令的教育,遵守紀律和軍隊各項規章制度的教育,熱愛本職工作、獻身國防的教育等。,每年由軍分區安排,人武部組織實施。第十三條人民武裝部工作人員的培訓,以在職培訓為主,提倡崗位培訓。對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組織機構代為培訓,培訓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員工的錄用、聘用、調動和晉升,應當嚴格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現、工作實績、技術業務水平、實際工作能力和身體健康狀況。第十五條員工年度考核由縣(市、區)人武部在軍分區指導下組織實施,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員工業績的依據;人武部應鼓勵從事技術工種(專業)的職工參加當地有關部門組織的技術等級評定。考核合格後,按規定進行職稱評定。第十六條對在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職工,可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工作中有嚴重失職或嚴重錯誤的員工,應根據情節輕重和國家或軍隊的規章制度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