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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樣的事故責任領導需要再參加安全培訓?

近日,某大型央企下屬貨運分公司發生壹起特大交通貨運事故,造成兩人死亡,貨物和財產嚴重損失300元。總公司已經決定,不僅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還要對下屬貨運公司的責任領導進行再培訓。那麽,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應該對哪些責任領導進行再培訓呢?

事故說明安全生產管理存在薄弱環節,亟待查找不足。作為國家財產的組成部分,央企的分公司、子公司、下屬單位等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壹旦出現問題,國家利益勢必遭受損失,因此要求在事故達到壹定程度後迅速進行整改,同時對相關責任領導進行再培訓,重新樹立安全意識。我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屬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導致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本案中,貨運公司屬於央企,屬於法律規定的主體。因此,發生這樣的重大事故後,應當對有關領導進行安全教育再培訓,貨運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管理培訓。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第壹款:中央企業分支機構、下屬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導致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這壹專門為央企制定的規定,是從國家管理的角度考慮的,既能維護國家利益,樹立良好形象,也能讓相關領導重新樹立安全生產的理念,真正重視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