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侵權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和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法律特別規定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危害行為。侵權體現在新聞法領域就是新聞侵權。新聞侵權(以下簡稱“新聞侵權”)是民事侵權的壹種,但又不同於壹般的民事侵權。這是因為新聞侵權發生在新聞活動過程中,利用新聞媒體等中介對他人構成侵權。因此,新聞侵權壹般是指新聞媒體和新聞采寫者利用新聞傳播工具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非法侵害。[1]
侵權行為的發生需要行為人承擔壹定的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對壹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2]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上述方法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新聞侵權作為壹種侵權行為,考慮到《民法通則》規定的方式,也應按照《民法通則》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應脫離其體系。但是,由於新聞侵權不同於壹般侵權的特殊性,並不是《民法通則》規定的所有侵權責任承擔方式都可以適用於新聞侵權,新聞侵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也不僅限於《民法通則》列舉的方式。
首先,新聞侵權是壹種侵權責任,《民法通則》規定的壹般只適用於違約。
支付違約金等行為責任承擔方式不適用於新聞侵權;
其次,新聞侵權是在新聞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利用新聞媒體等中介對他人的財產和人身造成損害,並不直接針對受害人的財產和人身。因此,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直接侵犯財產和人身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是對的。
新聞侵權不適用;
第三,新聞侵權主要是侵權人利用新聞媒體這壹工具實施的侵權行為,不同於壹般的侵權行為。因此,《民法通則》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不能完全涵蓋新聞侵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新聞侵權可以也應該有自己獨特的方式;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具體來說,新聞侵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有五種:(1)更正;(2)停止侵權行為;(三)賠償損失;(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5)
道歉;其中,它是新聞侵權責任的獨特承擔方式;停止侵權既適用於損害他人財產的新聞侵權,也適用於損害他人人身的新聞侵權;損失賠償主要適用於財產損害,但在壹些具體的新聞侵權案件中也可以適用於精神損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主要適用於精神損害,特殊情況下也可適用於財產損害。五種方式中,賠償損失壹般稱為“財產責任”[3],其他四種壹般稱為“非財產責任”。由於新聞侵權造成的損害以非財產損害為主,新聞單位對新聞侵權的民事責任以非財產責任為主,適用財產責任為輔。以下分別敘述新聞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二、新聞侵權民事責任的類型和內容
(壹)非財產責任的方式
非財產責任是指以非財產給付的方式對新聞侵權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非財產責任要求侵權人是否為某種行為,受害人通過必要的積極或消極的法律行為達到停止侵害的法律效果,不引起財產轉移的法律效果。
1.更正壹下。更正是指新聞媒體在發現錯誤後,通過發布公告的方式,對侵權新聞中的不真實事實或錯誤內容進行更正的行為。[4]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相對較輕,行為的侵權性質相對較弱的案件。比如因新聞媒體非故意的排版、編輯等技術錯誤,導致當事人權利受到侵害。如果明顯輕微,壹般情況下,新聞媒體應在下期或近期刊物上刊登更正文字。確認這種承擔責任的方式,有利於杜絕虛假新聞,捍衛新聞真實性原則。[5]
2.停止侵權。所謂停止侵權,就是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其正在進行的違法侵權行為。適用這種方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及時制止新聞侵權行為,防止已經造成的損害進壹步擴大。停止侵權是新聞侵權後承擔侵權責任的首選。[6]鑒於停止侵權的定義,我們認為在使用停止侵權的方法時應滿足壹定的條件:
(1)停止侵權僅針對正在進行的侵權,該方法不適用於已經終止的侵權。侵權是壹個動態的過程,停止侵權表現為這壹過程的外部中斷。如果侵權行為已經終止,客觀上只是表現為靜態的損害後果,外力打斷靜態的損害事實是沒有意義的。
(2)適用停止侵權對侵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影響,壹般不能超過原告通過這種方式可以避免的損失。新聞侵權往往是指新聞侵權人所做的具體新聞報道。如果壹味強調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任意停止侵權行為,可能會對侵權人在沒有侵權的情況下所做的新聞報道造成很大影響,可能會導致侵權人的巨大損失,直至公共利益。
(3)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害是不可彌補的。[6]新聞侵權通常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權,其損害後果是不可逆的。如果不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會對受害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所謂消除影響,是指新聞侵權人在新聞侵害他人權益後,澄清事實,在相應範圍內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名譽是指新聞侵權行為對受害人名譽造成損害後,新聞媒體采取必要措施將受害人名譽恢復到未受損狀態的做法。采用這種方法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被侵權的新聞單位應當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責任,與侵權行為相同。因為新聞報道往往有特定的受眾,新聞侵權的影響往往首先影響到特定的受眾。如果責任承擔方式與侵權方式不壹致,這種救濟方式在實踐中很難收到效果。這也是新聞侵權區別於其他侵權責任的特征之壹。
(2)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要及時。因為不良影響持續時間越長,其再傳播的途徑和手段越多,擴大的可能性就越高,對受害者越不利,同時也增加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難度。
(3)侵權人以這種方式承擔侵權責任時,必須註意不要對受害人造成“二次侵權”。壹般來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都是公開進行的,所以用於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聲明、稿件的內容必須事先經過人民法院的審查。
4.道歉。賠禮道歉是指侵權人公開承認自己的錯誤,並向受害人道歉。法定賠禮道歉不壹定是基於侵權人的意願,它是侵權人必須承擔的強制性義務。在大多數情況下,道歉是以公開的書面形式進行的。但是,道歉不應該在公共場合進行,犯罪者可以在公共場合或從受害者處秘密進行。如果公開形式的道歉是必備要素,這種承擔責任的方式就具有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性質。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侵權人以賠禮道歉的形式承擔侵權責任,且被受害人接受,人民法院認可,雖然可以不公開,但應當在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中明確載明此事。
(二)財產責任的方式
1.財產損失賠償。新聞侵權不僅給受害人造成人身損害,有時還會使受害人遭受經濟損失,包括因侵權而產生的各種費用(正損失)和預期收入的減少(負損失)。財產損害賠償是指侵權人對受害人的財產直接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在新聞侵權的民事責任中,財產損害賠償的重點在於對受害人的賠償而不是對侵權人的懲罰。因此,在適用財產損害賠償時,應堅持賠償範圍與損失範圍相協調的原則。
2.精神損害賠償。它是指新聞侵權人對受害人因其人格、名譽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精神利益損失進行賠償的壹種責任方式。我國《民法通則》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已經明確,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壹般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是經濟賠償,具有填補損害、安慰受害人和懲罰違法者三大功能。[7]
由於精神損害賠償是壹種懲罰性的民事責任方式,它對侵權人處以較重的刑罰,同時,其基本功能是彌補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因此,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有嚴格的條件:
(1)精神損害賠償只能作為非財產責任的後續救濟。作為壹項基本原則,非財產損害通常應采用非財產手段進行救濟,只有在其他非財產責任方式不能完全撫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2)只有新聞侵權人的主觀狀態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才能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因為精神損害賠償是對侵權人的壹種懲罰,精神損害賠償只有在侵權人主觀受到懲罰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如果侵權人是出於輕微過失或意外,就沒有必要處罰。
(3)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於精神損害,不適用於財產損害。
(4)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與被侵權人的社會地位、人格形象、主觀狀態和侵權情節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