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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頒發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保證地震安全性評價質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評價資質證書),並憑證書開展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第三條評估證書分為甲級和乙級兩種..

具有甲級評價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可以擔任各種規模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開發區建設項目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項目技術負責人。

具有乙級《評價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可以作為省級大中型建設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和開發區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項目技術負責人。

第四條評價證書由國家地震局審核頒發,並接受監督管理。第二章申請鑒定證書的條件和程序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甲級鑒定證書:

(壹)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五年以上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二)熟悉本研究領域的技術和知識,掌握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發展趨勢,能解決關鍵工程技術問題。

(三)承擔了多項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並獨立編制了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熟悉和掌握國家地震局發布的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並能結合實際工作熟練運用。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乙級評估證書:

(壹)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了解本研究領域的技術和知識,吸收和采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解決較復雜的工程技術問題。

(三)承擔大中型省級工程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並獨立撰寫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了解國家地震局發布的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並能在實際工作中應用。第七條申請《評估證書》的程序:

申請評價證書的人員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告,領取《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證書申請登記表》(以下簡稱《申請登記表》),按規定要求填寫,依次報送省級地震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經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資格審查後,由國家地震局負責頒發。第三章證書的考核和管理第八條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受國家地震局委托,制定考核內容和標準,對申請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評定。第九條《評估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後繼續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必須重新申請證書。第十條鑒定證書的失效、降級和吊銷。

持證人離職超過壹年,原證書自動失效。發現持證人有下列行為或事實之壹的,發證機關可撤銷或收回其證件。

(壹)申請登記表所填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二)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轉借《評估證書》的;

(四)超越《評價證書》的範圍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

(五)評價質量低劣的;

(六)不履行評估合同的;

(七)不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第十壹條國家地震局對評價證書進行定期管理,建立升降級制度,對持有人進行不定期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對持證人予以確認、降級或吊銷。部分持有人因條件變化需要重新填寫申請登記表,經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資格審查後,發給升級後的證書。第十二條《評價證書》遺失,應立即向所在單位和國家地震局報告,並聲明作廢。重新填寫申請登記表,經國家地震局核實後頒發新證。第十三條未按照本規定取得《評價證書》的人員,不得擔任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負責人。第十四條持有人完成的評估報告結論不當或者錯誤,造成不良影響和其他損失的,除吊銷其評估證書、退還全部評估費用外,對持有人處以罰款;後果嚴重的,要追究責任。持有人不履行評估合同造成損失的,按上述規定辦理。第十五條審核、頒發評估證書的管理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單位領導根據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並調整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