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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農林牧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壹、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

1.農產品是免稅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條例第16條);

2.基層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免稅。從1998 65438+10月1起,國營民貿企業和縣級以下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7]第124號);

3.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8]47號);

4.農業生產資料免稅。飼料、塑料薄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業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的生產和銷售,在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8]78號);

5.邊賣茶是免稅的。對國家指定企業生產銷售的邊銷茶,在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1998)第33號);

6.糧食和植物油是免稅的。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1999)198);

7.國產棉花是免稅的。國內棉花公司銷售給國內加工出口企業的國產棉花(包括新疆棉和內地棉),免征銷售增值稅。(姬靜貿[2000]第161號);

8.捕魚設備是免稅的。遠洋漁業企業進口我國不能制造的漁船、發動機和甲板設備、制冷設備、海洋加工機械設備、海洋通訊設備等漁業設備,免征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7]第64號)

9.近海漁業產品是免稅的。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者外國水域捕撈的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產品,運回國內銷售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財稅字[1997]第64號)

10.進口化肥和殺蟲劑免稅。國家計劃內進口的化肥、農藥,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字[1997]第194號)

11.動植物來源是免稅的。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和科學研究的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營利性野生動植物源,在2000年底前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字[1998]第66號)

12.進口飼料是免稅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合理數量的飼料,專門用於飼養出口家禽和養殖水產品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關稅。

13.法定低稅率商品。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增值稅稅率為13%。(法令第2條

14.農產品減稅。1994 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的初級農產品,包括糧食、糧食復制品、蔬菜、煙葉、茶葉、園藝植物、藥用植物、油料植物、纖維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產品、水產品、畜產品、動物皮、動物毛絨和其他動物組織,增值稅稅率為60%。((94)財稅字第4號,財稅字[1995]第52號)

15.特殊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出口企業憑普通發票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的12種特殊出口貨物,包括刺繡、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毛尾、山羊皮、紙制品,可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國稅發[1994] 31號。

16.新疆棉花出口產品免稅。對經批準從事飼料加工,使用新疆棉替代進口棉生產出口產品的紡織企業,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1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出口退稅。凡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和基層供銷社向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銷售貨物用於出口的,除農產品外,增值稅按5%的退稅率退稅,其他出口產品按6%的退稅率退稅。(國稅發[1999]101號。

18.森工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國有森工企業以采伐、制材、加工“三渣”和二次加工木材、小木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綜合利用產品。2000年底前,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字[1998]第33號)

19.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先征稅後返還。從0998+65438+65438 10月+1,2000年底前,民族貿易縣國有民間貿易企業和供銷社銷售商品,先繳納實際增值稅,後返還50%。(財稅字[1997]第124號)

20.批發農產品先征稅後返還。對國營和集體企業批發的肉、禽、蛋、水產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先征後退增值稅。(財稅字[1998]第31號)

21.購買農產品的扣除。對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產品,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按照購進金額10%的抵扣率計算。(法令第8條

22.農業特產稅抵扣。允許將農產品的收購價格與農產品的收購價格相結合,計算收購單位在收購價格之外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可抵扣的進項稅額。((94)財稅字No。第六十

23.免稅棉花扣除。自1998年8月1日起,購買的免稅棉花可按購買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國稅發119991136)

24.免稅谷物扣除。從國有糧食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按照收購金額13%的抵扣率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財稅字[1999]第198號)

25.免稅庫存糧食扣除。恢復征收增值稅的糧食企業,銷售按原糧食政策免稅的庫存糧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進項稅額10%的抵扣率計算。(國稅函[1999]829號)

棉紡織品出口退稅政策。自2001、1年7月起,紗線、布料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6 54 38+0]74號)

26.扣除庫存商品棉。納稅人銷售庫存商品棉,可以按照13%的進項稅額抵扣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冀電[2000]33號)

27.農業服務項目免稅。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服務,家禽、家畜、水生動物的養殖和疾病預防,免征營業稅。(法令第6條

28.農業生產的收入是免稅的。向農業生產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業生產的收入,免征營業稅。((94)財稅字第2號

29.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的利息收入是免稅的。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的利息收入,按照《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適用於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總規則》的規定,免征營業稅和其他稅收。(財稅字[1995]第108號)

30 .儲備糧油所得稅免稅。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6]第68號)

31.世界銀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稅。對世界銀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征建築安裝工程營業稅和工程勞務收入營業稅。(財稅字[1998]第87號)

32.儲備棉收入免稅。對舊棉儲備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38號);

33.儲備肉和糖的收入是免稅的。1999 1999 2月31日起,承儲企業取得的國家儲備肉、糖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第304號)。

34.農村信用社減稅。農村信用社在2000年底前減按6%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9]第21號)

35.棉紡織品出口退稅政策。自2001、1年7月起,紗線、布料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6 54 38+0]74號)

36.棉花出口優惠政策。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包括改良棉花加工廠和紡織企業)從農業生產者直接購買的免稅棉花,可按進價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國發[2001: 27,財稅[2001]165)

37、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免。自2001、10、1之日起,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按5%的稅率征收,由地方稅務局征收,營業稅納稅人全部歸地方。(財稅[2001]第163號)

38.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征增值稅。糧食部門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按“救災糧”免征增值稅。(國稅發[2001]131)

39、農產品增值稅減免政策。從2002年6月5438+10月1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財稅[2002]第12號)

二、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

全部免稅,取消。

三。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農業技術服務和勞務免稅。農村農業技術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臺站、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和專業合作社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的所得,以及城鎮其他各類機構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No。1

2.校辦農場是免稅的。大專院校和中小學校開辦農場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舉辦各種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94)財稅字No。1

3.鄉鎮企業減稅。鄉鎮企業可按應納稅額減征所得稅10%。((94)財稅字No。1

4.初級農產品加工的收入是免稅的。國營農業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農林產品初加工和漁業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財稅字[1997]第49號)

5.國營農場和林場的收入是免稅的。對列為邊境貧困的166國有農場和442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財稅字[1997]第49號)

6.國內漁業收入是免稅的。內資漁業企業從事近海和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財稅字[1997]114)

7.農村信用社減稅。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的,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財稅字[1998]第29號,財稅字[2001]第55號)

8.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國家定點貧困縣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可定期免征所得稅。(財稅字[1998]第60號,財稅字[2001]第55號)

9.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在收入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第21號,財稅[2001]第103號)

9.四個墾區匯總納稅。中央級四大墾區(黑龍江農場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南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暫以總局(兵團)為納稅人征收繳納所得稅。(財稅字[1997]第143號)

10.鄉鎮企業加速折舊。對鄉鎮企業,因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後確定,但不得短於下列規定期限:((94)財稅字第9號)。

(1)房屋及建築物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五年。

11.農村信用社管理費扣除。農村信用社按照規定向管理機構繳納的管理費不超過農村信用社總收入的2%,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函[1999] 811)

12.農牧業技術使用費減少。經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外國企業為農牧業生產提供專有技術,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稅法第19條)

13.農業投資的減免稅。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超過10年的,從獲利年度起,將1?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第三?企業所得稅將在五年內減半。優惠期滿後,經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以後10年度按應納稅額減征企業所得稅15% ~ 30%。(《稅法》第八條)

14.海南特區農業投資減免。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須報海南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從獲利年度起,外商投資企業數應為1?免征企業所得稅5年,6年至10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75條)

15.海南特區農業再投資退稅。外國投資者可將從海南經濟特區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特區農業開發企業,並可按規定全額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退稅中不包括地方所得稅。(細則第81條)

16.農業稅納稅項目免征。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門從事種植、養殖、飼養、捕撈。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範圍,且已納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No。第二十

17.青苗補償費是免稅的。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方的青苗補償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7]87號)

18,農村義務教育捐贈稅收減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在收入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第21號,財稅[2001]第103號)

19,林業稅收減免政策。從2001 1 1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

20、國家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稅收減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業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鐘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49號)。國稅發[2001]124號

(壹)經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二)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三)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開核算。

21.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重點龍頭企業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鐘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2006 54 38+0]4號)。國稅發[2001]124號

四、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輛使用稅、車輛使用牌照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城建稅、印花稅。

1.農舍是免稅的。農民住宅房產免征房產稅。(國稅發[1999]44號)

2.農業生產用地免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法令第6條

3.土地改造是免稅的。經批準開墾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法令第6條

4.征用耕地是免稅的。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法令第9條

5.水利設施用地免稅。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帝子[1989]第14號)

6.漁船是免稅的。載重量不超過壹噸的漁船,免征車輛使用稅和車輛使用牌照稅。(條例第3條和第6條)

7。拖拉機減免稅。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征車船使用稅。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按掛車凈噸位減半征收“貨車”稅。((86)財稅帝子8號

8.特殊用途車輛免稅。對專用於農、林、牧、漁業的專用車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是否征收或免征車船使用稅。((87)財稅帝子3號

9.農業荒地是免稅的。納稅人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用於農、林、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細則第15條)

10.農民購買不動產免稅。農民的房產被國家征用後,用所得的補償款購買對方房產,免征契稅。農民用國家返還的平房置換房屋的,免征契稅。

11.農業發展銀行購買房舍是免稅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機構購買辦公樓,在2000年底前,免征契稅。(財水子諾。11998] 123),

12.貧困農民的新住房是免稅的。農村烈屬、殘疾軍人、孤寡老人和“老、少、邊、窮”地區生活困難的農村住房,在規定用地標準內新建住房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稅。(國發11987號《條例》第八條)

13.對農民建造的新房減稅。農民新建自住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規定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國發11987號《條例》第五條)

14.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以發電和旅遊為主的占用耕地的水利工程,不得免稅。((87)蔡農字第。第206次

15.為災民和移民建房是免稅的。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87)蔡農字第。第206次

16.農民搬遷建房的土地是免稅的。農民搬遷,原宅基地恢復為耕地,新增宅基地不超過原宅基地基礎的,免征耕地占用稅。

17.綜合樞紐項目免稅。屬於綜合樞紐工程的農田水利設施,可根據為農業服務的直接效益占工程總效益的比例,確定耕地占用稅的免征額度。

18.糧庫用地免稅。列仁計劃直屬中央儲備糧庫建設項目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國稅發[1998]第209號)

19.三峽工程的土地縮減。在壩區和洪泛區建設三峽工程,減按原應納稅額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稅。(國稅函11999)845號。

20.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是免稅的。2003年底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財稅字11998)第93號

21.農村信用社減稅。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稅率提高後,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按6%征收,城建稅仍按5%的稅率計算的營業稅征收。(財稅字[1999]第21號)

22 .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和農民個人簽訂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國稅帝子[1988]第255號);

23.保險合同是免稅的。農林作物和畜牧業的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國稅帝子[1988]第37號)

24.棉花購銷合同免稅。2002年底前,全國棉花交易市場棉花交易所簽訂的棉花購銷合同暫免征收印花稅。(國稅發120001 36)

25.農業投資項目免稅。農林牧漁業的水利投資項目免征投資方向調節稅。(法令第3條

26.農民免稅。農民飼養、自行屠宰、自行食用的牲畜,免征屠宰稅。(法令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