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了提高職工隊伍的安全技術素質,技術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所有進入我礦的員工都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進行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未經培訓和考核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教育的員工造成事故的,追究經銷部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礦山安全監督站應全面負責安全培訓。礦山安全監督站必須及時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建立培訓檔案,定期向主管礦長報告。
三。安全培訓的內容包括:(1)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2)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內容;
(3)本工種的操作程序、相關設備和儀器的操作及故障排除方法;
(4)煤礦安全基本知識、事故預兆和自救、互救、外傷急救基本知識。
四、新員工必須經過“三級”培訓教育才能獨立工作。從事井下作業的員工壹級培訓教育由安監部門組織,學習時間不得少於72小時。二級培訓教育由用人單位(車間或部門)承擔,為期3天。培訓的主要內容為車間(部門)安全管理制度、勞動紀律管理、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和師徒合同,師徒合同為期4個月。第三級培訓和教育由團隊負責。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班組安全管理制度、勞動紀律和傳幫帶。
培訓內容:入井前
1,安全思想政治教育,包括:(1),安全思想教育。
(2)遵紀守法教育。
2、安全生產政策法規教育。
(1)、安全方針“安全第壹,預防為主”以及綜合治理、整體推進的意義。(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教育,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3、安全生產理論教育
(1),壹般理論知識,“采礦、采掘、機器、運輸、通訊”五大項。(2)、安全生產技能教育,包括應知教育、應知教育。4、三級安全教育
(1),礦井教育,包括(安全生產要求)。
(2)班組教育,包括班組教育(制度、分工、生產制度)。
(3)班組崗位教育:包括崗位信息、工作性質、職責範圍、使用的工具設備等。4.培訓結束後將進行閉卷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