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情況可能有人關註,也可能不清楚,但從所得稅的財政職能來看,似乎有“收入”,但不在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之列。
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本身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是直接過渡到自然人,沒有企業所得稅。然而,對這種夥伴關系仍有壹些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006年修訂)頒布後,明確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那個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設立合夥企業,現在更多的是作為有限合夥人而不是普通合夥人存在。既然這裏已經明確了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的管轄範圍,那麽如何處理企業作為出資人是間接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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